首页 产品 商务 新闻 案例 聚焦 企业 技术 人物 人才 下载 学术 展会 媒体 杂志 高手 V空间 小组 博客 论坛
您所在的位置:中国视觉网 >> 新闻 >> 包装 >> 商务视点:《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》10月1日实施  
商务视点:《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》10月1日实施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包装机械网 点击数:   更新时间:2007-12-10
近日,记者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获悉,原定于2006年10月1日实施的《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》(以下简称《通则》),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。

  据悉,《通则》规定,在饮料及酒瓶包装上要有“警示语”或“劝说语”。如:“过度饮酒,有害健康”、“酒后请勿驾驶”、“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”等劝说、警示语,其中包括啤酒、葡萄酒、果酒、白酒在内的所有酒精度大于0.5度的酒精饮料。

  另外,饮料、酒类包装标签上的内容,不得以虚假的语言文字来误导、欺骗消费者。如:饮料类,在介绍产品时不得过度打上“鲜”“天然”等字眼;酒类不得模仿品牌酒的名称,如:打上“丑粮液”、“五娘液”来混淆“五粮液”等品牌酒。此外,饮料、酒类等产品包装上必须注明QS等认证的编号及序列号。
短信联系:
新闻录入:yangliyun    责任编辑:yangliyun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【字体: 】【发表评论】【加入收藏】【告诉好友】【打印此文】【关闭窗口
  其他文章  
 
  • 上一条新闻:

  • 下一条新闻:
  •   相关文章  
      浙江企业注资亿元促景德镇印刷包装业发展
    加拿大一包装公司引进6色高宝Rapida 106
    中国液态食品加工包装技术国际论坛2008成功
    塑料罐头包装市场前景十分美好
    09年1月起港澳投资内地包装印刷业门槛降低
    中山市包装印刷企业纷纷降耗缩产
    国货换上洋包装后价格倍增,市民买的时候要
    中国包装盒获国际金属包装大奖(图)
    过度包装商品将被下架 月饼、酒类成检查重点
    美国科学家发现世界上最牢固的包装材料
    点击今日
     

    没有任何图片新闻
    最新热门
    最新推荐
    聚焦
     
     
     
    姓 名: * 游客填写  ·注册用户 ·忘记密码
    主 页:
    • 请遵守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。
    •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、损害国家利益、破坏民族团结、破坏国家宗教政策、破坏社会稳定、侮辱、诽谤、教唆、淫秽等内容的评论。
    •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(直接或间接导致的)。
    •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。
    •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,与本网站立场无关。
    评 分: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
    内 容:
     
       小组
       博客
       论坛